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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现实之痛与价值之问

2017-02-24 丁勇 律所管理资讯


作者丨丁勇  南京市司法局

来源 丨中国律师

编辑丨陈YY

   


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探索律师事务所设立专职管理合伙人。”

近期,司法部修订颁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新近江苏省司法厅颁布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关于加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都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围绕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中有关管理价值的认知与尊重、管理价值的培育与应用,笔者谈一些自己的所见、所思、所感。

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实之痛

30多年来,全国各地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紧紧围绕生存与发展,在制度建设与执行管理、执业规范与风险管理、事务运行与效能管理、人才培育与资源管理、知识应用与文化建设、发展战略与领导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同时也渗溢出一些五味杂陈的管理之痛。

“小狗之问”下的制度之痛。一次参加一家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议,一位律师提醒另一位律师:“下次律所开会时,请你不要带小狗来。”能或不能(许或不许)带小狗上班或参加会议就是制度,“允许”是制度,“不允许”也是制度。小狗上会的许与不许,之所以成为制度之痛,就在于这个律所早已把制度束之高阁,忘却制度是什么了。有些律师甚至以为制度是印在本子上用来应付检查考核的材料,已全然感知不到制度是约束与管理的基础、是保障与推动成长进步的机制、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力。制度的缺失已经到了不得不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以自评“不合格”来痛定思痛,借助司法行政机关的制度之力治内部制度之痛。

“闪所之问”下的初心之痛。有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6月15日批准设立,7月3日全体合伙人接受设区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开业指导谈话,7月10日内部矛盾激化,闹退伙分离。据了解,3位合伙人在动议设立律师事务所前并不认识,且分居不同城市,因此前常有“行权不爽”(即使用公章、订立合同、开具手续等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做,感觉不爽)、“行利不爽”(即收费开票、收入分配、结转核算等不能完全按自己的预期做,感觉不爽)、“行职不爽”(即名片头衔、议事决策、内接外联等不能完全按自己的见解做,感觉不爽)的感觉,经介绍聚拢到了一起。事后回忆,就在司法行政开业指导谈话会上,其中一名合伙人一副无所用心之态,谈话间既说不出设所初衷,又谈不得来日想法,更没有业务规划。这样一个未过蜜月期即闪设闪撤的律师事务所,其初心不立之痛必然走向终结之痛。

“失联之问”下的连带之痛。律师失联,律所在找,债主在找,警方在找,虽已穷尽了所有手段,然而连带责任之痛实实在在。面对当事人的损失,面对未结法律事务中相关证据材料的缺失,面对该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签订的相关责任承诺与章程协议,律师事务所不知所措且竭力撇清责任。律所辩解,他债台高筑、失信失范是他个人的民事关系,不是执业行为与本所无关。应当痛定思痛的恰恰是这种看似无关的“痛的连带”与“连带的痛”,要远比法律责任中的“连带”更穿透、更深切。

“三清之问”下的规范之痛。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这是法律规定。有一位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接受司法局调查一起涉嫌跨所执业案件时,对该所为尚未与原所办结“三清证明”等相关转所材料的拟转入律师开具执业证明材料的行为,竟然回答调查人员“他有没有与原所办结‘三清证明’等相关转所材料我怎么知道?”我们不禁要问:此人的“三清证明”你的确可以不知,然而你更应当反问自己“这个律师是不是你律所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开具执业证明材料,先要核查其身份;对指派律师承办具体案件实施必要的程序管理,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应当知道、应当履职尽责的。如此堂而皇之地推脱责任,可谓失范、失责之痛。

“携带之问”下的依法之痛。有一位年届花甲、执业超过20年的老律师,还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在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竟为该嫌疑人同监室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携带传递信件材料。调查处理之初,面对“作为一名老律师和所主任怎么会做出这等携带之事”的问题时,当事律师竟不以为然,全然没有资深律师应有的法律素养与法治思维;面对因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时,仍顾左右而言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使命,不可或缺、不可偏离、不可片面。一名律师的一个不规范行为,往往导致社会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诟病与伤害,被质疑“律师信法吗?律师守法吗?律师依法吗?”

“所容之问”下的管理之痛。有一次,到一家建所30多年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场巡查,并作年度检查考核,在事前数日已经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主任因出差外地开庭,安排一名合伙人与一名事务主管人员对接落实。进入所内,破旧沙发、桌椅、家具、装满杂物的纸箱以及瓶瓶罐罐占居了一大半的公共空间,几间办公室内堆满各种物件,全然是长年没人办公与使用的迹象,整个所容所貌可以说是灰尘与脏乱密布,让人无法落座甚至只能站立。10名执业律师的事务所,8名合伙人,仅拿出5本新近整理好的案件卷宗供检查考核。检查组按事前例行的检查方法,随机从裁判文书网上抽取5个该所年度办结的诉讼案件,检查收案登记、利益冲突审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风险告知、案件管理(辩护或代理意见、出庭证或会见证登记使用、证据材料、判决或裁决文件、结案意见等)、归档卷宗,回复竟全部推托为“在律师个人手中”。限期整改一个月后,在全所人员参加的整改总结会上,包括主任在内的至少4名律师表达一个共同的感慨:“经过一个月的整改、出新,像个律师事务所样子了,此前已经有好几年不敢(亦或不好意思)把当事人带到律师事务所来谈事了,未整改前的律师事务所所容所貌实在是太差、太脏、太乱、太不象话、太没脸面”。

因管理的不畅或不力,触及心痛甚至动摇初心,进而引发求改变、求进步、求成长,这是普遍的常识与必然的趋势。可喜的是,当下如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南京许多律师事务所都在应用软件对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规范执业行为实施网上监管,把案件流程审批、案卷分享、行踪发布等规范措施转化为移动网上管理行为,探索应用大数据及其互联网技术促进提高规范管理的效能、效率与效果,促进提升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律师事务所管理价值之问

笔者以为,律师事务所管理现实之痛,主要症疾在于管理价值之痛。正如企业管理应当拥有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匹配的独立价值地位和运行操作体系一样,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同样应当问道于管理价值化,问计于管理价值的有形、有价、有利。

痛于无形不可视,立于专项专事。当前,律师事务所执业与管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集执业人与管理人于一身,一般都是由具有执业律师身份的合伙人实施管理。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业务,有着规范的执业规程与明确的收费收入,而作为管理人的管理工作,往往缺乏可以考核评价的管理职责、履职明细、项目内容、行为表现等标准,更缺乏可以定量的保障及促进业务增长、品牌提升的直接绩效指标,进而使得管理效果消弥于无形无痕。变无形为有形显得更为必须,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专门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建立健全与管理项目相对应的绩效考评要素与指标目录,探索建立管理绩效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现代化成长进步中的进程、进度及其数值与变化轨迹,以及与业务发展、创收增长相对应的互为动因的数理逻辑关系,让专事者事出有据、行为有痕、成效有形、计量有值。

痛于无价不可遂,立于认同认真。律师法律服务有价格指导参照表,并有明码标价的刚性要求,然而保障法律服务的律所管理工作,却没有显现的价值认知与认同。面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价值,现实情况是重要而重视不到位、认知而认真不到位、推崇而推进不到位。其实无论是执业律师及其合伙人兼任的管理人,还是专门专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根本的问题不在于具体的人,而在于对管理及其价值的普遍认知与认同。仅从与管理价值相关的管理报酬的角度来讲,现实中的律师事务所对于管理报酬的处置,无论是不提取(支付)直接管理报酬,还是混裹在律师事务所业务提成结余分配中的隐形管理报酬,或是支付于事务所行政勤务的有限报酬等等,都不能很好地反映对管理的重视,更不能体现管理的作用与价值。变无价为有价显得更为紧迫,一是需要建立并强化管理价值的专门意识、思维习惯和独立概念;二是需要建立并强化管理经费专门项目与计入成本的政策与制度安排;三是需要建立并强化培育管理价值的激励机制与促进措施;四是需要建立并强化应用管理价值杠杆优势的现代理念与认真精神。

痛于无利不可远,立于有为有位。认同并尊重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作用及其价值,同样必须认同并尊重管理中的“责、权、利”。一是“责”,管理者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二是“权”,管理者可以支配、使用、发挥的力量与资源;三是“利”,履职尽责、付出辛劳、取得成效后作为管理者应当取得报酬、好处、利益。利益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但是如果只有精神没有物质,终将行之不远、行之不广;反之如果只有物质没有精神,终将行之不高、行之不优。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已经到了必须强化“责、权、利”相统一的关键时期,“无利”则管理不能行远,“隐利”则管理不能宽广,“弱利”则管理不能深入。变无利为有利、变隐利于明利,变弱利于适利显得更为切实。一是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义务、履职尽责成效相匹配的物质利益保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与物质利益相匹配的精神利益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与管理价值、利益保障相匹配的管理人选拔、使用、考评、培养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价值、利益促进、管理人队伍建设相适应的经验总结、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创新发展机制。

总之,律师事务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矩,建立起以《律师事务所章程》为核心的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确保其切实执行,以便于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这是自律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家长集权制、无为而治传统意识和模式的否定,更是律师事务所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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